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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不得不知道的知识!
发布时间:2018-04-12     作者:山西司法大风号   

知道么~每年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节日起源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是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节日意义

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对培养和增强全民自觉投身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夯实和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形成和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无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安全法律

●2014年11月1日施行《反间谍法》

●2015年7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反恐怖主义法》

●2017年1月1日施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7年6月1日将施行《网络安全法》

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

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方面,不能以一己私利危害国家安全;另一方面,要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个体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可以向国家寻求保护。

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协助;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

●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有关间谍行为情况、搜集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权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面临危险的,可请求予以保护

●对国家安全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对处理结果有知悉权

●任何人不得对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打击报复

维护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文章转自:山西司法)